咸阳市
社会转型时期,新问题层出不穷,旧问题也可能以新形式表现出来,尤其是一些地方性、局部性的问题。
截止到目前,已经有11个联邦州制定了本州内的相应法律,只有巴登—符腾堡州、巴伐利亚州、黑森州、下萨克森州以及萨克森州目前还没有相关立法。受其影响,当欧盟委员会作出决定,要求德国政府撤销一项不符合内部市场要求的补贴时,尽管撤销程序形式上依旧适用《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8条的规定,但是在内容上,有关信赖保护的裁量规定以及该条第4款的期限规定都因其与欧盟委员会的决定相冲突而没有适用空间。
[91]此外,8国集团(G8)还曾在2013年发表了一份公开数据宪章(Open Data Charta),[92]其中的部分内容已经在一些联邦州的立法中有所体现。[27]例外情况如§§49 a,76 VwVfG.关于石勒苏益格—荷尔施泰因州和梅克伦堡—前波美尼亚州的情况参见上文注释。如何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协调本国行政程序法与欧盟法之间的关系。《联邦行政程序法》主要通过第8a条以下,第42a条以及第71a条以下条款将该指令的规定转化为德国国内法,而且转化后的新规则也超越了《服务业指令》原本针对跨境活动的适用范围,将优化后的行政程序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国内的事实情况中。而与之相反,有部分联邦州,比如柏林、勃兰登堡州、汉堡、莱茵兰—普法尔茨州、萨克森州以及石勒苏益格—荷尔施泰因州,则原则上认为行政复议程序(对于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启)是必须的。
这种统一机构程序的引入尤其为国外申请人在德国提交相关申请提供了便利。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备和必须材料后不拖延地在1个月之内审查,该变动是否需要一个行政许可。截至日前,公安部公开颁行了三部规制警务公开的规范性文件:1999年《公安部关于在全国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警务公开制度》)、2005年公安部刑侦局《关于实行办案公开制度的通知》(《办案公开制度》)及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执法公开规定》),有了上述规范性文件,警务公开前行的道路日益清晰。
[10]实践中,信息分类较为合理的是河南省公安厅、广东省公安厅,如,河南省公安厅将政策法规类信息分为消防管理、边防管理、刑事执法等十大类,信息需求人员按需检索即可,提高了检索效率。这一规定本身没有问题,但是,规定的内容并没有要求必须使用网络公开,公安机关可能选择自己认为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然而,无论最初使用何种方式,应当最后都形成网络文件或者音频、视频,以网络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以广东省公安厅为例,其在官方网站上设置警事要闻、警方行动、警情通报、警方通缉等板块公布重大案件及警方行动,除此之外,广东省公安厅还借助新闻发布会、腾讯微博向公众公布个案查处情况等信息。[4] 如《执法公开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信息公开的内容。
另外,政务信息和人员信息也与司法公正有关。[3] 公安机关公开的立案信息分为格式信息与非格式信息。
[19]《执法公开规定》出台后,公安应当积极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5] 《执法公开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上述理由可能成为公安机关不公开刑事执法信息的重要依据。基于警务公开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本文将探讨范围限定为向社会公众公布警务信息。
《执法公开规定》第十三条要求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可以通过公安部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警务公开制度》十分笼统:违反警务公开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六、警务公开的完善建议 通过上文阐述,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警务公开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向纵深推进,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警务公开体系,各级公安机关与公安干警普遍能遵章履行警务公开职责。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
* 高一飞,1965年出生,湖南桃江人,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对于公安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电话、警号、监督举报电话、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等信息,受调研群众表示进公安局就能看见,公安机关一般公布在显眼的地方,其中民警电话,群众表示一般都能打通电话找到人。
《办案公开制度》并没有列明刑事执法信息公开的监督方式。政务信息公开方式采取线上+线下模式,可以满足不同群体及时获取警务信息的需求。
群众也可以借助公示的信息便捷地找到解决问题的人员与部门,破解了问路无门的困局,是重大的惠民、便民举措。[7]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解释》也对刑事执法活动中的格式信息与非格式信息的不可诉性作出了规定。在吸收和发展《立案公开制度》、《办案公开制度》合理内容的基础上,《执法公开规定》从信息公开主体、对象、内容、方式、时限、监督、责任、公开的例外等八个方面规范了警务公开的程序。三是警务公开的监督与责任。[16]还有一定比例的省级公安机关没有在官网上设置执法信息查询专栏,如海南省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一)人民群众对警务公开的评价 由于公安机关的工作和群众日常生活相关性大,交流比较多,公安机关和群众的联系最为密切,因此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了解更为深入。
但《警务公开制度》强调向社会发布格式信息,向诉讼参与人告知非格式信息则没有提及。[4] (三)赋予公开义务以强制效力 保障《执法公开规定》的强制性。
同时,《执法公开规定》也规定应公布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件信息及辖区的治安状况。三、对公安机关基本情况公开的评估 公安机关基本情况公开主要包括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及领导人员、执法依据及办事程序、社会治安情况、警务工作纪律、队伍建设等基本信息的公开。
[11]从该板块的内容来看,先前更新的信息包括国务院、公安部、海南省政府发布涉及公安机关履职的规范性文件,近四年来,公安部发布了不少规章、规范性文件,海南省公安厅应当继续将这些政务信息依托官网及时发布。2015年2月15日,中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意见总结了深化公安改革的七个方面的主要任务、100多项改革措施,例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将警务公开改革向纵深推进。
除了谈论公安机关信息公开之外,受调研的群众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一)法律文本的内容还应当更具操作性 细化《执法公开规定》,这是规范性文件能够顺利执行的前提。(三)总结 总的来说,群众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信息的公开满意度高。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原则、执法依据、办案程序、执法制度、工作制度和要求。
通过电话访问的形式,我们随机采访了湖南、广西、重庆等地的一线民警与检察官,部分受访者直言没有将执法信息主动告知受害人等特定对象,除非他们委托了代理人或者案件需要调解。第一,政务信息分类不足。
在刑事执法领域,侦查秘密原则也是阻碍我国执法信息适度公开的障碍,它被扩张解释为向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主体隐藏侦查进展等情况。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通过群众座谈会及针对群众的调查问卷填表结果,我们了解到: 受调研的群众对公安机关信息公开的满意度很高,他们认为公安机关和群众联系最为紧密,近年来公安机关各方面工作都做得很好,工作态度值得表扬。(一)对警察政务信息公开的评估 公安机关公开政务信息的直接依据是《公安部政务公开规定》[8]与《警务公开制度》。
[6] 《规定》要求向特定对象公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四是实行破案回告和命案工作进展回告。对于公安机关应当向特定对象(控告人、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的刑事执法信息,如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执法公开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七类信息,对这些信息,要求使社会广为知晓。
《警务公开制度》倡导设置新闻发言人制度、群众评议制度,并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这些举措包含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方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依法向当事人或者其家属、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人等告知采取强制措施和案件办理进展、结果等信息,受调研的群众,尤其是正在社区矫正人员、服刑人员家属以及刑满释放人员,表示公安机关这些信息公开都很到位,对当事人的信息告知特别详细。
(二)对警察队伍信息公开的评估 公安机关公开警察队伍信息的直接依据是《公安部政务公开工作办法》、《执法公开规定》,两者规定,应公开的警察队伍信息包括领导成员信息。少数案件中,公众能够从其他网站、媒体获知案件调查进展情况,却不能从公安机关的官方网站上查询到案件情况。
调研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执法信息公开仍然存在一定的抵触思想,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怕麻烦、怕担责。换言之,部分本应公开的执法信息处于沉睡状态,需要特定对象通过申请查询等程序去唤醒它们,与信息发布的主动性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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